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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三民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耿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耿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137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耿某甲,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耿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2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31日生一男孩名耿某乙。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语言,性格各异,经常吵闹不休。2010年4月被告一气之下出走至今。夫妻分离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耿某甲未进行书面或口头答辩。一、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三原县高渠乡新安寨村委员会盖章证明,被告于201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其与原、被告系邻居,2010年4月起被告耿某甲至今未回过家。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2月2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0月31日生一男孩,名耿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4月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耿某甲一气之下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寻找未果。2012年12月6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离家出走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吴某某与耿某甲离婚。诉讼费、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李晓娥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孔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