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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162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生某某,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张某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生某某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生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崔振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