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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雄执字第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范復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復军,刘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雄执字第040号申请执行人范復军,男,成年,宁夏被执行人刘刚强,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雄民初字第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新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