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宋建兵与张伟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兵,张伟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兵。被执行人张伟喻。申请执行人宋建兵与被执行人张伟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阳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伟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宋建兵借款3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伟喻承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建兵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建兵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3)阳执字第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王家社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