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凌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贤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25号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新福四路107号大院6梯夹层。法定代表人:林帝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苗、魏水杨,均是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程贤珍,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富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文超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车燕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