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与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0641号原告: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王万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石梁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天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鹏嘉电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厂房的确权纠纷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卢 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芦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