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杭州野山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吴山酿造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野山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吴山酿造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35号原告:杭州野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美娟。委托代理人:许青峰。委托代理人:梁尚江。被告:杭州余杭吴山酿造厂。法定代表人:来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野山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吴山酿造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野山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野山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野山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杭州野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谈国永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