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特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苏章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苏章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50号申请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李苏章,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芦吉权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2年3月14日,申请人与借款人慈溪市科烈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烈公司)签订编号为慈融综授字第DYSX2012031200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科烈公司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限内可向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1000000元;因本金计息、费用承担、授信人索赔等产生的款项不计入授信额度;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为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为保障申请人于本合同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实现,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慈融抵字第DYSX2012031200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12年3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慈融抵字第DYSX2012031200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为确保科烈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编号为慈融综授字第DYSX2012031200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被申请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1000000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等;抵押财产为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周一余家28号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6第030136号)。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3月14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19**号的房屋他项权证。2012年9月13日,申请人与借款人科烈公司签订编号为慈融借字第DKSQ201209131366号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科烈公司向申请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用途为周转;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借款的实际提取日与上述约定不同的,借款提取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贷款月利率为10.16‰;还款方式为到期日一次还本,按月于每月20日结息,最后一个结息日为贷款到期日;申请人对借款人科烈公司到期未付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依照司法部门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计收逾期利息和/或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申请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申请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利费用;还约定为保证申请人于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慈融抵字第DYSX20120312009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本合同为编号为慈融综授字第DYSX20120312009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2012年9月13日向借款人科烈公司发放贷款1000000元。借款人科烈公司取得借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2年10月20日止,未支付之后的利息;2013年3月11日借款到期后,其亦未按约还本付息。至2013年3月11日止,借款人科烈公司已拖欠申请人利息48090.67元、复利1688.09元。现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周一余家28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6第030136号),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科烈公司应归还或支付给申请人的如下款项:1.借款本金1000000元;2.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的利息48090.67元、复利1688.09元;3.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7‰计算的逾期利息。被申请人李苏章辩称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所涉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均依法成立且有效。现申请人已按约向借款人科烈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科烈公司取得借款后未按约还本付息,显已违约。申请人有权依约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因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苏章提供的位于慈溪市周巷镇周一余家2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19**号项下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如下范围内优先受偿:1.借款本金1000000元;2.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11日止的利息48090.67元、复利1688.09元;3.自2013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67‰计算的逾期利息;4.本案案件受理费71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邹燕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