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田与被执行人李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永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招执字第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田与被执行人李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