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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永田与被执行人李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永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招执字第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田与被执行人李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