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许X甲与许X乙、岳XX、许X丙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甲,许X乙,岳XX,许X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47号原告许X甲,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广民,西部法制报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许X乙,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岳XX,女,195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X丙,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岳XX之女)被告许X丙,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许X甲诉被告许X乙、岳XX、许X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许X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广民,被告许X乙、岳XX之委托代理人许X丙、许X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父许X丁1979年去世时留有两间旧瓦房。后因年久失修无法居住,其便同兄长许X戊、弟弟许X乙于1986年将旧瓦房拆掉重建两间两层简易楼房,其中母亲董XX居住一间,其三兄弟各居住一间。1986年年底,其母去世。2012年10月26日,其兄长许X戊去世。至此,遗产与共同财产未分割。近来,其要求对共同财产及母亲遗产进行分割,并要求分得上述房产的30%。其五个姐姐许姐A、许姐B、许姐C、许姐D、许姐E表示对母亲的遗产放弃继承,但其兄长之妻岳XX、其兄长之女许X丙及弟弟许X乙均不同意。为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故其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继承母亲董XX的遗产;2.分割与被告许X乙、岳XX、许X丙的共同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X丙辩称,其与其三叔许X乙也有其奶奶董XX的房屋继承权,其应当分割一部分房屋。因五个姑姑已经放弃了各自的继承权,其认为应当将房屋分成三份,其中其与其母亲岳XX一份,其三叔许X乙一份,其二叔许X甲一份。然而,其奶奶董XX一直都是由其、其三叔及其五个姑姑赡养的,因其二叔许X甲长期在外地未赡养其奶奶,五个姑姑均已放弃各自继承份额,故其认为其与其母应多分。被告许X乙辩称,其与其侄女许X丙及大嫂岳XX也有其母亲董XX的房屋继承权,其应分得一部分房屋。其五个姐姐均放弃继承权,因其赡养了母亲董XX,其认为自己应当多分。被告岳XX辩称,其答辩意见同被告许X丙的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许X丁与董XX系夫妻关系,许X丁于1979年去世,董XX于1986年去世。许X丁与董XX有子女八人,长女许姐A、次女许姐B、三女许姐C、四女许姐D、五女许姐E、长子许X戊2012年10月26日去世、次子许X甲、三子许X乙。许X戊于1976年与岳XX登记结婚,1977年生一女许X丙。许X丁1979年去世时留有旧瓦房两间,1986年经许X丁所有继承人同意,由许X戊、许X甲、许X乙将两间旧瓦房全部拆除,各出资三分之一重新修建房屋为两层上下各两间(上下共四间)新式楼,该房屋现状况为:西安市莲湖区新建巷某院某号房屋坐北向南、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层两大间、二层一大间两小间,房屋紧临新建巷东侧,其中一层坐北向南砖混楼房二大间,两大间的房门均向南对着院子东西通道,向南开门,一层房屋外东侧有一楼梯,通向二层;二层房屋在一层房顶修建共三间,靠西边的系两小间,靠东边的系一大间,一大间的房门向东对着一层通往二层的楼梯,向东开门,二层两小间靠北边的房间向东开门,靠南边的房间向北开门。一层小院东南角有一小间自建卫生间。西安市莲湖区新建巷某院某号房屋坐北向南、砖混结构二层楼房一层两大间、二层一大间两小间的房屋及一层房屋外东侧通向二层的楼梯均有产权证。一层小院东南角自建卫生间无产权证。其中,董XX居住二层东边一间,许X戊、岳XX夫妻居住二层西边一间、许X甲居住一层东边一间、许X乙西边一间。1988年8月该房屋办理了土地租用证,土地租用证号为:市房地(二)字第XXXX**号,用户名称登记为:许X丁。1993年4月1日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莲湖区新建巷某院某号二层房屋办理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市房权字110.0-110.0-14-Ⅱ莲XX-X号,产权人登记为:许X丁,建筑面积登记为:93.62平方米,产价为:21531元,其中新楼86.96平方米、楼梯6.93平方米。再查,1986年,许姐A、许姐B、许姐C、许姐D、许姐E在许X戊、许X甲、许X乙将两间旧瓦房全部拆除重新修建房屋为两层上下各两间(上下共四间)新式楼时,均未出资,且均放弃对其父许X丁、其母董XX房屋份额的法定继承权,并且表示不将各自的继承份额转赠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许X戊、岳XX及许X丙户口本一份(原件)、许X戊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复印件)、产权证号为市房权字110.0-110.0-14-Ⅱ莲XX-X号的西安市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原件)、土地租用证号为市房地(二)字第XXXXXX号的西安市城市土地租用证一份(原件),许姐A、许姐B、许姐C、许姐D和许姐E五人的声明一份(原件)、分家协议一份(原件),法院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原件)、法院制作房屋平面图两张(原件)、房屋照片三张(原件)以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新建巷某院某号的原房屋系许X丁与董XX共同财产,许X丁去世后,经所有继承人同意,由许X戊、许X甲、许X乙将原房屋全部拆除重新翻建,三人各自出资三分之一,许姐A、许姐B、许姐C、许姐D、许姐E均未出资。庭审中,许姐A、许姐B、许姐C、许姐D、许姐E五人均放弃对其父许X丁、其母董XX房屋份额的法定继承权。故,许X戊、许X甲、许X乙共同翻建的两层四间楼房在其母董XX去世后,应属许X戊、许X甲、许X乙共有财产,且每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许X戊去世后,岳XX、许X丙作为许X戊的法定继承人对许X戊之三分之一份额均享有法定继承权,考虑到岳XX、许X丙长期居住二层东边一间、许X甲长期居住一层东边一间、许X乙长期居住一层西边一间,故该房屋一层东边一间及楼梯归许X甲所有,一层西边一间及二层西边靠南一小间归许X乙所有,二层东边一间及二层西边靠北一小间由岳XX、许X丙继承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新建巷某院某号房屋一层东边一间及楼梯归许X甲所有;二、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新建巷某院某号房屋一层西边一间及二层西边靠南一小间归许X乙所有;三、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新建巷某院某号房屋二层东边一间及二层西边靠北一小间由岳XX、许X丙继承所有;四、位于西安市莲湖区新建巷某院某号房屋中归许X甲所有的楼梯由许X甲、许X乙、岳XX、许X丙共同使用;五、上述房屋内相邻界墙由相邻双方共有共用。案件受理费4045元(原告已预交),由许X甲、许X乙、许X丙、岳XX各负担101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冯林林代理审判员 韩武娜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茹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