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阿花与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菊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阿花,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菊,杨国忠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419号原告张阿花。委托代理人孟剑锋,桂林市星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崴,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国忠,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张阿花与被告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菊,第三人杨国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日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阿花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8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