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家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家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880号原告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城东路水韵雨滴苑523号。法定代表人王广飞,南京尚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户继虎,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黄家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家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会中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胡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