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荔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爱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爱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537号原告何爱芳。委托代理人吴公福,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负责人易小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爱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爱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爱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爱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何爱芳负担。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