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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竺美岳与奉化市富鹰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美岳,奉化市富鹰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江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竺美岳。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富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剡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傅君彪。原告竺美岳为与被告奉化市富鹰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竺美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竺美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美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竺美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力笋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金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