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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庄惠平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惠平,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芗行初字第20号原告庄惠平,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靖县。法定代理人黄金恋(系原告庄惠平之配偶),女,1970年3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维琅,男,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河,男,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宗宏,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第三人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吴家驹,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全辉,男,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惠平不服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漳州港兴纸业有限公司工伤认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2013年1月6日作出的漳劳社认字(2013)靖1号《关于不认定庄惠平属于工伤的决定书》,据此原告庄惠平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惠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忠代理审判员  蔡红梅人民陪审员  吴荣标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月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