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北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山西中储粮购销有限公司、傅效武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中储粮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北催字第2号申请人:山西中储粮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效武。委托代理人:赵洁。申请人山西中储粮购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出票人为宁波市新威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收款人为北京京星泰商贸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山西中储粮购销有限公司、背书人为北京京星泰商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0年11月9日、票面金额为4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中储粮购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亚芸审 判 员 董晓蓉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代书 记员 毛丽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