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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台经法执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台州市福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临海城南街道办事处下浦村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福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临海城南街道办事处下浦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台经法执字第318-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福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被执行人临海城南街道办事处下浦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台经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临海城南街道办事处下浦村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海城南街道办事处下浦村经济合作社于1998年10月10日前支付执行款46万元,利息1381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下浦村经济合作社存款二十五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贤和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袁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