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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洪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葛均正与陈茂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均正,陈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187号原告葛均正,男。被告陈茂玉,男。原告葛均正诉被告陈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忠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均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茂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均正诉称,被告陈茂玉因资金周转于2010年12月21日向我借款1万元,借期一个月,被告向我出具了借条。嗣后,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要,被告未能归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茂玉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茂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茂玉因资金周转于2010年12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借期一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要,被告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茂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葛均正借款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