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飞;王贤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刘飞,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贤全,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王贤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飞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25号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其航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邹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