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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4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弟民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波,魏弟民,李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460-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波,男。被执行人:魏弟民,男。被执行人:李远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217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远忠有川QU10**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远忠所有的川QU10**凯迪拉克牌小汽车一辆,依法处理,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磊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