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执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3-06-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陵县舒记农家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县舒记农家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执字第008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行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21幢121室。法定代表人杭厚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陵县舒记农家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三里镇峨岭街道。法定代表人舒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南民一初字第0123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了南陵县舒记农家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三里镇峨岭街道的房产,于201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南陵县舒记农家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陵县舒记农家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陵县舒记农家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南陵县舒记农家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陵县三里镇峨岭街道的房产(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039**)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友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