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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行非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红圈、卓小义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红圈,卓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安行非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会谦,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红圈,男,197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与被执行人卓小义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卓小义,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2013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王红圈、卓小义(夫妇)拒不履行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08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递交了(2013--08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08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与法不合,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我院予以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法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准予对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杰审判员  孟庆建审判员  张士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历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