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郭永平与赵平、闫艳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平,赵平,闫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495号申请执行人郭永平,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工人。被执行人赵平,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闫艳红,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司机。本院在执行郭永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赵平、闫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赵平与申请执行人郭永平自行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经申请执行人郭永平同意被执行人赵平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的一套单元房不经评估、拍卖抵偿欠款34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郭永平自愿承担受理费3200元及执行费5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建国审 判 员 王志新代理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