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淑华与李宗光、李志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淑华,李宗光,李志阳,李梦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836-1号原告冯淑华,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宗光,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志阳(曾用名李光阳),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梦宇,学生,现住遵化市。法定代理人左继敏,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李梦宇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淑华与被告李宗光、李志阳、李梦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淑华于2013年6月29日以被告无准确住址,找不到本人暂时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冯淑华负担。审 判 长 王 宝审 判 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