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民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单民初字第792号原告彭某某,女,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马某某,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马某某于2006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3月同居生活,2008年3月15日生育女儿马元媛(未落户),2010年9月14日在单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我们婚前关系尚可,自2012年11月开始,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我们曾协商离婚,因双方在外地,没有办理离婚,现夫妻分居已近半年。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马某某抚养。被告马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06年2月自由恋爱,2007年3月同居生活,2008年3月15日生育女儿马元媛(未落户),现随被告马某某的母亲生活。2010年9月14日原、被告在单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登记。徐寨镇马阁行政村村委会证明,被告马某某从2012年12月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彭某某陈述:被告马某某有欠款,当问其欠款的原因和用途时,他始终不说。因此从2012年5月份开始,只要一说话就生气吵架,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2012年10月份,被告马某某曾去菏泽找其签字办贷款,其没给他签字,从那以后就没见过面,开始分居生活。另查明,原告彭某某没有婚前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其陈述自愿放弃分割。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育龄妇女信息卡、徐寨镇马阁行政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并经当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自由恋爱,并结婚多年,生有一女,在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陈述双方时有生气吵架、感情不好,主要是因为被告马某某有外债引起,夫妻之间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交流沟通,多考虑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和好的。故对原告彭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永刚代理审判员 张孝振人民陪审员 张贵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勇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