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与鱼福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鱼福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理事长。被执行人鱼福乐,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生。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与鱼福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鱼福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7000元以及执行因逾期付款而放弃的利息67442.6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23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4月24日向鱼福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履行支付欠款27000元以及因逾期付款而放弃的利息67442.69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05元。但鱼福乐在指定日期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将鱼福乐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待冻结金额冻足执行款时一并支付给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联社。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铜王执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郭 川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