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田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田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1181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无业。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占江审 判 员 李志祥人民陪审员 曹 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