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9
公开日期: 2013-12-20
案件名称
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赵成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唐金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成渊,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青华镇蔡庄村赵东庄**号。委托代理人:王志省,男,汉族,1971年2月19日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工农路***号。上诉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成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赵成渊于2012年8月6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华建筑公司:1、支付工程款5775708.81元;2、支付自工程验收之日至今拖欠工程款的利息;3、返还1#楼押金12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5月17日起至今的利息。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南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盛华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盛华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金元及其委托代理人温东旭,赵成渊的委托代理人王志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玉香审 判 员 庞 敏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辉(2013)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南阳市盛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成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你院(2012)南民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已裁定发回你院重新审理。现提出以下问题,供重审时参考:一、本案二审时,盛华建筑公司提交了其与赵成渊签订的《内部施工承包合同》、《内部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你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明双方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赵成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赔偿发包方200万元并支出了维修费用等。盛华建筑公司与赵成渊之间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如果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则应依据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当盛华建筑公司怠于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时,赵成渊能否行使代位权诉讼?若赵成渊不能向发包方要回工程款,其损失盛华建筑公司应否赔偿?如果内部承包合同关系不能成立,赵成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则可以直接以盛华建筑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轧花厂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主张工程款。无论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是否应将发包人列为本案当事人,以便查清案件事实?二、本案工程的发包方是南阳市卧龙区供销社轧花厂还是南阳市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华建筑公司与南阳市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讼争工程是否本案工程?双方讼争处理结果是否涉及到赵成渊的利益?请你院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妥善处理,并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