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06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陶国庆与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庆,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3067号原告:陶国庆。被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堤后街52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敬。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庆与被告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逸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