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与朱晓敏、邹婉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晓敏,邹婉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温州百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周长峰,冯显清,潘媚钗,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金剑钢管有限公司,邹兴旺,林聪领,项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拟稿纸案号:(2013)浙温商终字第1079号密级:签发:审核:会签:拟稿单位(人):年月日校对人:印刷份数:诉讼文书民 事 裁 定 书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晓敏。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婉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负责人:黄国杰。原审被告:温州百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聪领。原审被告:周长峰。原审被告:冯显清。原审被告:潘媚钗。原审被告: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林。原审被告:温州市金剑钢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显清。原审被告:邹兴旺。原审被告:林聪领。原审被告:项建国。上诉人朱晓敏、邹婉婷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原审被告温州百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周长峰、冯显清、潘媚钗、浙江南华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金剑钢管有限公司、邹兴旺、林聪领、项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朱晓敏、邹婉婷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晓敏、邹婉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淑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