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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关胜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胜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迁刑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胜勇,曾用名关武汉,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07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胜勇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才秀娥、被告人关胜勇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关胜勇骑摩托车行至迁西县滦阳镇受益店村龚某某家时,见四周无人,遂从围房窗户进入龚某某家室内实施盗窃,经翻动未盗得财物。后在逃离现场时被龚某某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关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鉴定;辨认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胜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胜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胜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供犯罪使用的无牌照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线编制手套一副予以没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关胜勇的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傅国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闻冬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