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4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闻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闻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合刑执字第04930号 罪犯闻杰,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5日以(2001)宿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闻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2001)皖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裁定将闻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5年8月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11月、2010年12月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八个月。 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闻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5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闻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闻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闻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