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丙甲、张某丙乙犯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丙甲,张某丙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滦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丙甲,男,1946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县,汉族,无文化,农民。2011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3日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解除取保候审。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丙乙,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县,汉族,农民,无文化。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丙甲、张某丙乙故意伤害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张某丙的弟弟张久荣到法院提出对被害人张某丙的伤情需要评残鉴定。因被害人的伤残鉴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有影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曹连成审 判 员 李连地人民陪审员 徐向凤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