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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袁丽侠与倪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侠,倪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130号原告:袁丽侠。被告:倪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丽侠与被告倪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丽侠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海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丽侠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丽侠撤回对被告倪海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丽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