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新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吕伟与王国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伟,王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吕伟。委托代理人:王越明。委托代理人:陈建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国琴。再审申请人吕伟因与被申请人王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绍新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竺维江审 判 员 董品谦代理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