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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13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女,1981年8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0月份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争吵。被告于2004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对原、被告于2003年10月份结婚,被告于2004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现有常住人民登记卡三张、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一份、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南四纬路派出所证明一份、梨树县公安局四棵树派出所证明一份、梨树县四棵树乡田家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家庭财产如何分割?本案诉讼的焦点为:1、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王某某于2004年11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时间已达8年之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二、原告张某某在庭审时称夫妻无共同财产,只有原告张某某父母在其结婚时为其购买的彩电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故财产彩电一台属原告张某某个人财产应归原告张某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财产彩电一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洪斌第2页第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