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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曹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唐海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曹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分公司。被执行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唐海县分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唐山市曹妃甸区分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唐海县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的(2013)曹执字第24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2)曹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安红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