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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杨书民与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民,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杨书民,男。被执行人张小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书民与被执行人张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军外出打工,去向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045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提供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周 锋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德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