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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丁某某,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连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