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丁某某,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连某某,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连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文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