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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执字第0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贾宏军与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洛南执字第00073-3号申请执行人贾宏军。被执行人陕西鑫元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耐林,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贾宏军与被执行人鑫元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1日做出的(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宏军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是4557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鑫元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贾宏军案件标的款45570元,申请执行人贾宏军同意并放弃全部利息,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