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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段某某、张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张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张某某,男,���族,无业。被告段某某,女,汉族,个体。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张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