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林德荣与陕西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荣,陕西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林德荣,男,汉族,1956年1月12日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盐湾镇林山村39号村民,住该村。被告陕西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住址:陕西省汉台区兴汉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荣与被告陕西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荣以私下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有利于社会和谐,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宏伟审 判 员 武文明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