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陈雷与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景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95号原告:陈雷,无业。被告:景金龙,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与被告景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雷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撤回起诉。诉讼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由原告陈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