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魏某,女,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张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涛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