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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云霞与苗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云霞,苗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申云霞。被告苗菲。原告申云霞与被告苗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云霞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炳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荣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