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云霞与苗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云霞,苗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申云霞。被告苗菲。原告申云霞与被告苗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云霞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云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炳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荣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