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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玉仙与朱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仙,朱元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0364号原告:王玉仙。被告:朱元红。本案审理原告王玉仙诉被告朱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王玉仙自愿撤诉,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仙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王玉仙负担。审判员  张圣飞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云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