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845号原告袁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袁某负担。审 判 长 夏 虹人民陪审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陈长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