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安许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阳市某公司与秦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某公司,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安许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秦某,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秦某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20日审结,该案(2007)安民许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秦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秦某在邮政储蓄安阳县铁厂营业所的存款11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