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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鱼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杨淑敏与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敏,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杨淑敏。被执行人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淑敏与鱼台县银祥棉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