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翁国华与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华,钱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520号原告:翁国华。委托代理人:徐雪峰。被告:钱金荣。委托代理人:费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国华与被告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国华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华撤回对被告钱金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缓),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翁国华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