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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翁国华与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国华,钱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520号原告:翁国华。委托代理人:徐雪峰。被告:钱金荣。委托代理人:费志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国华与被告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国华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钱金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国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国华撤回对被告钱金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缓),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翁国华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关注公众号“”